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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服务条例5月日起施行(智慧养老实施步骤)

智慧养老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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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服务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综合性、规范性、指导性、地方性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养老服务条例》历经两十余年来的修改和发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施行,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通过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配餐、文化娱乐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调整完善用地标准,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标准,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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